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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湖南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

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 (记者余知都) 汽车4S店强制车主购买保险,商虚否则不予提车;粗心大意的假宣加油站工作人员将渗水汽油售出致车辆受损……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调解,消费者的传侵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。3月15日,害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。知情

一、权湖娄底市娄星区某品牌汽车自燃赔偿纠纷案

2021年7月1日 ,布年消费者谢先生向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,消费称其于当年5月在该市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,维权6月27日,典型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,案例请求帮助 。商虚

接诉后 ,假宣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  ,传侵证实消费者反映的害消情况属实,同时得知车主为车辆购买了保险(含自燃险) 。7月5日 ,执法人员组织谢先生、4S店 、保险公司三方进行现场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1由保险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自燃车辆进行鉴定;根据鉴定结果 ,如果是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自燃,由4S店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自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;4S店提供一台备用车给谢先生临时使用;谢先生配合商家和保险公司做好第三方鉴定;车主不承担鉴定的所有费用。

8月19日,鉴定结果显示 ,车辆起火点位于左后尾灯位置;可以排除该车辆由于油路故障、气路故障 、外部火源及底部碰撞等原因引发车辆起火;该车辆起火是由于左尾灯位置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的。

2021年9月8日,执法人员再次组织调解,最终达成协议 :4S店按当初车辆购买价格退车款152000元,承担保险上牌费用4200元 ,共156200元;另补偿车上货物等其他所有损失29800元 。

二  、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销售渗水汽油纠纷案

2021年3月18日,消费者范先生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投诉,称某加油站为其加注劣质汽油致其车辆受损,要求加油站赔偿损失 。

执法人员接诉后随即展开了调查 。经查,范先生于3月11日驾驶奔驰商务车在县城某加油站加注95号汽油 ,车辆驶出加油站2公里后熄火并无法启动  。经4S店检查发现,发动机缺缸,汽油呈乳白色分层、底部絮状 、混浊。确认是油品质量差造成车熄火 ,需清洗油路、检修油路发动机、更换损坏配件。在清洗油路时发现,油箱 、低压泵  、高压泵整体乳白色,底部混浊、杂质较多 ,4个喷油嘴无法继续使用 。经内窥镜检查发现,发动机4个缸全部进水、生锈  、有碎片等杂质,需更换发动机以及油路配件 。

执法人员在加油站现场调查得知,由于连降暴雨,加油站对库存油罐防水措施不当造成雨水渗入库存油罐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对外加油 ,致使范先生的车辆受损 。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,加油站一次性赔偿范先生10万元车辆维修等相关费用  。

三 、邵阳市经开区某4S店强制购买汽车保险纠纷案

2021年6月初 ,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王先生的投诉 ,称其在某4S店购买车辆 ,遭遇商家强制购买保险,如不购买保险4S店则不予提车 。

接到投诉后 ,执法人员到4S店核实情况,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。认为商家行为涉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调解,最终,4S店同意王先生自主选择保险企业购买保险。

四、新田县某流动经营者诱骗老年人购买虚高价格商品案

2021年3月21日 ,消费者曾先生向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,称近期有一群来自外地的销售人员到该县三里亭村售卖棉被、床单 、枕头等床上用品,他们连续数日在该村以免费抽奖、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拉人气 ,并借机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和功效,诱导上年纪的村民购买。

接到情况反映后,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核实调查。经查,发现销售的产品属于有合格证明的普通床上用品,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等弱点 ,借机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和功效 ,诱导老年村民高价购买 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 ,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耐心调解,最终达成一致意见:商家在扣除正常货值的同时,将不当获利27470元当场返还给受害老年人 。

五、衡阳市珠晖区某珠宝店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纠纷案

2021年4月25日 ,消费者文女士向衡阳市珠晖区市场监管局投诉,称其遭遇珠宝店短斤少两交易 。

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 。经查,4月24日,文女士在衡阳火车站对面的某珠宝店购买3只黄金手镯 ,总价款10800元 。文女士在支付款项前,珠宝店店员称其购买的黄金手镯跟足金价格一致,并表示不喜欢可以免费更换其她款式的黄金戒指、手镯等 ,店方提供的凭条亦注明“可以更换同类产品”。回家后文女士家人觉得款式不够好看 ,次日 ,文女士来店要求更换同类产品另一款式,遭到店方拒绝。此后,文女士复秤发现 , 3只手镯总重12.4g ,均价达870.97元/克 ,而此时现货黄金价格是438元/克 。

文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黄金比市场价高432.97元/克 ,要么遭遇短斤少两 ,要么遭遇价格欺诈 。珠宝店称870.97元/克的价格包括工艺费和黄金价。但文女士坚称购买时珠宝店并没有说明该商品的价格中 ,一半是工艺费 ,一半是黄金的价值 ,而含糊说是“一样的”,文女士认为珠宝店故意误导 。执法人员认为 ,珠宝店没有对商品作真实情况的说明 ,涉嫌误导消费者,存在过错 。经调解  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 :珠宝店负责退货还款 ,文女士承担工费及刷卡手续费等共计550元。

六、常德市鼎城区某开发商虚假宣传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纠纷案

2021年1月初,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管局相继接到10余位消费者对同一楼盘的投诉,反映自己购买的期房厕所没有窗户  ,存在与广告宣传、购房合同不符的情况 ,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,请求维权 。

鼎城区市场监管局当即成立了投诉处置小组,进行调查  。经调查了解 ,发现该楼盘原始设计图纸上涉诉商品房卫生间并未设计窗户 ,但在消费者提供的由楼盘开发商印制的户型图、宣传册等广告上与其他有窗户的户型一致 ,未明确标明房屋卫生间没有窗户。执法人员认为,楼盘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,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。

3月19日,投诉处置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,双方就赔偿方式进行了多轮协商 ,对于消费者要求的开窗  、换房等方式,开发商表示无法实现。3月29日 ,投诉处置小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:由开发商按照业主受影响程度 ,补偿一年半到三年半不等的物业费用。一场历时3个月的投诉得以圆满解决。

七、岳阳市云溪区某游乐场主“跑路”退费纠纷案

2021年8月18日  ,消费者肖女士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,反映离家不远的一家游乐场关门,老板跑路,希望要回自己会员卡里尚未消费的余额  。

2021年6月初 ,肖女士在自己居住小区附近的一家游乐场办了一张会员卡 ,并充值1000元 ,前后去消费过两次。8月16日  ,肖女士再去消费时发现,游乐场已经关门,老板消失。接到消费者投诉后 ,执法人员立即查询游乐场的登记信息,并与游乐场经营者取得联系,核实情况。但游乐场经营者不予配合,一直无故拖延约谈的时间,到场后 ,又以消费者单方面退卡 ,认定是消费者违约为由不愿意退款。针对这一说法,执法人员给予了指正,并认真宣讲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 ,游乐场主最终同意退还肖女士未消费的费用。同时,执法人员根据经营者留存的账目,为持有该游乐场充值卡的67名消费者办理了卡内余款退还 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97元。

八、慈利县某保健店拔火罐致皮肤烧伤赔偿纠纷案

2021年10月8日 ,消费者朱先生向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,反映因保健店处置不当  ,致其在接受拔火罐服务时皮肤被烧伤,请求赔偿。

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  ,向朱先生详细了解了消费过程和就医情况。经查,2021年9月28日,朱先生在慈利县某保健店接受拔火罐服务,工作人员上好火罐后便离开了。约1小时后朱先生感觉身上疼痛 ,呼叫工作人员  ,5分钟后才有工作人员过来查看 ,此时 ,朱先生身上已全是水泡 。朱先生当即去医院诊治,检查结果确认系二度烫伤。

之后,执法人员向保健店进行了调查核实 。该店负责人坚持认为朱先生湿气较重 ,即使出现水泡  ,也属于正常反应 ,过一段时间之后会自然消失;而且拔火罐期间,朱先生一直在睡觉 ,亦存在一定的过失 。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。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反复宣讲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,要求其履行经营者义务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10月12日,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,最终,双方达成协议:保健店赔偿朱先生医疗费 、康复费共计5000元,并赠送价值6000元的会员卡一张 。

九、桃江县某商店售卖劣质烟花炸伤眼睛纠纷案

2021年3月9日,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松木塘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吴先生投诉 ,称其2月16日在松木塘镇某商店购买了烟花,烟花燃放时因引线太短导致其眼睛受伤 ,要求店家胡某赔偿 ,但店家不予理会   。

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。经查,消费者吴某反映情况属实 ,店家胡某对此事也认可。3月13日 ,松木塘市场监管所组织松木塘派出所  、安监站相关人员一起对此事进行调解  。了解到店家胡某已赔付8000元,吴先生医药费已花6401元  。消费者吴先生提出两点诉求 :继续治疗眼睛;要求一次性赔付38800元。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太大 ,现场调解未果。3月22日 ,松木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:除之前已赔付的8000元外 ,店家胡某另行赔付吴先生22800元 ,共计赔付消费者30800元 。

十 、石门县某美容会所夸大宣传诱购商品纠纷案

2021年11月25日 ,石门县市场监管局12315热线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,称其在美容院购买的光子床使用后没有效果,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,要求退货退款遭拒 。

刘女士声称,她于2015年在县城一美容会所进行美容时 ,会所工作人员向其推销光子床 ,夸大产品性能和用途 ,宣称“可以排毒养颜,调理身体疾病”等功效,在会所工作人员极力推荐下 ,刘女士以3.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光子床,但使用后发现,并没有当初宣称的效果。

接诉后 ,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 ,了解到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。但由于购买时间已久,刘女士没有保留购买的发票和凭据,美容会所以“时间过长 ,超过时效”为由 ,拒绝退货退款。执法人员通过搜集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、查询银行流水等多种方式调查取证,证明刘女士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,一直在不间断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存在超过维权时效的问题。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,达成一致意见:由美容会所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1.5万元。

责任编辑:王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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